张某某诉张某等案发表时间:2021-06-04 18:57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张某驾驶轿车与张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在某纸业公司上班,张某某申请工伤后提起劳动仲裁,经法院判决,该纸业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后的生活津贴、伤残津贴等。在工伤赔偿之外,张某某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肇事人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张某某在工伤案件中已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张某某要求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宣判后,张某某以应当支持误工费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误工费。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能重复兼得外,有权在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专属性职工工伤待遇的同时,再向侵权人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收入减少型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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