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诉靳某某、某保险公司案发表时间:2021-09-01 10:08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货车与靳某某驾驶车辆相撞,致使李某死亡。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近亲属李某某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陈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范围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犯罪的赔偿范围有别于其它犯罪,交通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后仍然应当承担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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